1、有些案件没有去查,不等于是压在那儿,可能是证据还不充分,等证据充分了再去查。
2、搞清楚办案程序是否到位。
任何案件在办理的过程中,都需要一套程序的。
等程序到位的时候,当然会进行办理的。
3、提醒案件承办人办案。
如果案件承办人因一些原因没有去及时办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提醒承办人及时办案。
4、向主管领导进行书面汇报。
如果提醒案件承办人没有用,在证据面前可以写出一个书面汇报材料,然后呈送给主管领导审阅。
向上级领导请示。
当然,你也可以向上级领导反映这件事,但必须符合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
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
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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