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必要对卖方进行催告,通常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以确保售卖方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其交付房屋的义务。在房地产市场中,我们常常提到“房屋烂尾”的情况,指的是卖方未按照约定日期及时将房屋完整无损地移交给买方,针对这种情况,买方享有权利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送催告信函,以敦促卖方立即落实其交房之责。倘若经过两次或以上的正式催告后,卖方仍然无法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方,那么买方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其次,买方还可以选择要求卖方为未能如期交房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旦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关系,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以及支付违约金等相关赔偿事项。然而,如果卖方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买方可以考虑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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