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退出时,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一般自退伙生效之日起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48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应当退伙:
(1)根据法律,法人被宣布破产或被宣布丧失偿付能力合伙人必须具备法律或合伙协议中规定的相关资格,并丧失该资格
(V)合伙人依法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变更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可以依法变更为有限合伙。如果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应退出合伙企业
退出的生效日期为退出原因实际发生的日期
第78条有限合伙人有第1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其当然应当退出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特殊权利
有限合伙是指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和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虽然在表面上和一些具体的程序和做法上,它是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形式,而不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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