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指令因其程序简单、见效快而受到当事人的重视。对于一些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大多数人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并督促债务人在15天内履行义务。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即:,当法院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的家中发出支付令时,债务人不在家,其家人表示债务人尚未下班;或者我去出差,两三天后回来;或债务人外出工作无法联系;或者债务人出去做生意,两个月后回来,依此类推。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可以向与债务人生活在一起的成年家庭成员送达支付令,存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由于支付令无法送达,本案的监督程序应当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支付令送达债务人本人,债务人拒不接受的,人民法院可以保留。”现在它不能送达债务人本人,所以本案的监督程序应该终止。
第二种意见是,这些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债务人未完成工作或者正在营业,两三天后回来的,可以向与债务人同住的成年家庭成员送达支付令,不受《意见》第二百二十条的限制。由于支付令是一种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被送达人是公民,不在场的,应当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代为签署……”拒不签收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保留送达。如果债务人外出工作,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外出做生意,一个月或两个月后回来,则不适用留置权服务,因为它不能起到监督和支付命令的作用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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