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根据遗赠协议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那么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做表示的,视为放弃继承该房产。如果涉及到房产继承纠纷诉讼,那么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确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受诉讼时效约束,则应当受到3年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
房产遗产继承的顺序
房屋遗产继承是指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我国的《民法典》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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