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我国境内存在着两种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即协议离婚和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这两种不同的方法均具备其各自独特的优势与不足之处。
在选择采用何种途径进行离婚处理之前,我们应对其进行深入了解,以便做出最符合实际情况和利益需求的决策。
首先,协议离婚被认为具有极高的便捷性和灵活性,双方可在友好协商下妥善处理包括离婚意愿、子女抚养权分配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诸多事宜。
然而,尽管这种方式能够省去繁复的法律程序和费用支出,但同样也要求当事人之间须先达成共识并形成正式书面协议才得以完成。
若未能达成合意,则可能面临重新评估或变更离婚方案的风险。
相比之下,提起离婚诉讼虽然耗时较为漫长、程序相对复杂,但却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和机会。
在此过程中,哪怕是仅由单方面提出离婚请求,也并不妨碍第三方代理人或律师参与协助,进而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未能在诉讼期间内解决所有争议事项,亦可通过审讯审议逐步达到协商一致、妥善解决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6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