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不服如何救济
时间:2023-03-02 19:31:15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向交管部门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2、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通过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机构。对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办案的交管人员有问题,即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大小有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之嫌,或者办案人员在认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当事人认为损害到自身利益的,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聚到进行情况反映。

4、通过诉讼质疑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通过在诉讼中质疑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说服法院不予采信。

5、通过信访制度维权。通过信访,做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部门责令重新认定。

一、事故调解书出具后可以更改吗

事故调解书出具后可以更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原责任认定有错误的,可以撤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按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查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并书面报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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