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工作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
时间:2023-04-07 09:51:44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退休后再工作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一、民工施工死亡能算工伤吗

首先要确定一下民工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且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亡后,才可以享受工伤(亡)保险待遇,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赔偿标准。如果是劳务关系或是雇佣关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还要说明一点的是,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各地做法不一致,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三)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多数做法是不予受理。

二、什么是返聘协议

1、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2、但考虑的安全的问题,建议为退休人员购买商业的意外伤害险;

3、工资支付方面可以不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双方协商;

4、可以不遵守最低工资制度;

5、工作时间可以双方约定。

退休后再就业不订立劳动合同。已经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因此,不需要订立劳动合同。退休职工与聘用单位是劳务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劳动关系和劳动年龄有关系吗?

劳动部1996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之外,他们也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任何的不同,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除条例调整的条例之外。

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的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亡事故,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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