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上市条件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3-06-09 14:30:47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创业板市场实行股份全流通吗?在股份限售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创业板也像主板一样实行全流通,但为了保持公司股权与经营权的稳定,同时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创业板有针对性地、有区分地对上市后的相关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具体为:

(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二)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三)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投资者一定要了解全流通市场环境下对限售股份的有关规定,而且要密切关注有关限售股份解禁的情况,特别是关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核心人员所持有股份的变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审慎投资。

问:创业板原始股东所持股份上市流通时上市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首先,上市公司需向深交所提出申请,具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三)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四)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次,深交所接受申请及相关文件并审批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在相关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问:上市公司哪些人员和股东需要签署相关声明和承诺?什么时候签?

答: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签署相关责任声明和承诺,其中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问: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可转债吗?如果可以,其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答:可以。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按照证监会规定完成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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