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创业板上市条件及创业板上市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办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创业板上市的标准终于一锤定音,其正式推出也指日可待。有数据显示,目前按《创业板办法》规定的财务要求标准能囊括进85%到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然而,能否达到创业板上市标准,关键还在于企业能否满足《创业板办法》规定的法律和业务等方面一系列的特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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