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如果发现采取的措施不当,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时,需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如果发现采取的措施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些措施。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公 安 机 关 能 否 自 行 改 变 强 制 措 施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予以撤销或解除。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如果发现强制措施不当或者需要解除强制措施,应当及时撤销或解除,并通知被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或者单位。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能够自行改变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如果发现强制措施不当或者需要解除强制措施,应当及时撤销或解除,并通知被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或者单位。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予以撤销或解除。因此,公安机关能够自行改变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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