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是:首先是父母,父母是当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从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选定担任;以上人都没有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担任,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姐姐、其他经未成年人在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担任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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