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以内对下列事项予以公示:
(一)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以内对下列事项予以公示:
(一)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
一、限制假释的规定是什么?
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
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3、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
4、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5、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6、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监狱假释家里人需要走什么程序
监狱假释家里人需要向执行机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裁定减刑。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免除上述对执行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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