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亲子关系是否可以?
时间:2023-07-17 08:13:19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亲儿子和父母是不可以断绝关系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是不能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脱离的。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与继母断绝关系就可以不赡养她了吗

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父或继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在共同生活期间或在抚养期间所支出的抚育费。在继父或继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应负担继父母的生活费或补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继子女是否应对继母尽赡养义务需以继母是否对继子女进行过抚养教育为前提。如继母没有抚养教育过继子女,继子女也没有赡养继母的法律义务;反之则有赡养义务。

形成抚养关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法院的调解协议或或判决解除。

目前,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如何解除。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那么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否因生父或生母死亡或离婚而消除呢?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抚养关系。这就是上面所说的,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既不能因为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为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与继父或继母离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父或继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在共同生活期间或在抚养期间所支出的抚育费。在继父或继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应负担继父母的生活费或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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