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为开发者,他们并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资格;
其次,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其主结构质量无法达到标准要求或是房屋质量问题已经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
再次,当开发商所交付的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亦或建筑面积与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明显差距,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了3%时;
第四,未经授权擅自更改规划和设计,从而对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以及朝向等方面产生了不良影响;
第五,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或者是买受人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登记无法顺利进行;
第七,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遭遇困难,无法成功办理;
最后,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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