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我局《关于贯彻﹤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经研究审核,现将认可发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体化工专用码头
1、原以公告形式核定的码头,其中厦门博坦石油化工码头、鹭甬石湖山石油化工码头、升汇码头、鑫海油码头及厦门港东渡19号泊位等五家单位给予认定发证,作业货种以原公告核定的货种为准。
码头如要装卸新增货种,一旦其危险等级高于现有货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后方可作业。
二、集装箱码头
港务集团海天码头、东渡1-2号泊位,象屿码头,国际货柜码头,给予认定发证。作业货种除第一类爆炸品、剧毒物品和第七类放射性物品不能装卸外,其他各类原则上可以装卸。
各单位要按照申报材料所指定的专用区域进行堆存,并严格管理,专用区域不能随意变更。
三、散件杂货码头
东渡码头、同益码头给予认定发证。
东渡码头作业货种为硫磺,同益码头作业货种为第3、6、9类危险货物。
四、集装箱场站
港务集团物流公司堆场给予认定发证。
在审核中发现,有些单位的危险货物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显滞后,希望这些单位对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抓紧补充完善,以适应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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