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我局已下发了《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港安〔2004〕1号)。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港口包装危险货物作业行为,现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前24小时,须向市港口局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申报。未经核准,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按市港口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港安〔2004〕1号)和《交通路管理中心大楼五楼(限洋山深水港区及其辅助作业区的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委托他人办理作业申报的,应出具委托书。申报人出示委托书后,方可办理申报。
五、市港口局当面申报受理点接受申报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及相关单证等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上,加盖“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核准章㈠”或“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核准章㈡”;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材料予以退还。
六、市港口局安监处负责对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超作业量、超作业方式、特殊包装形式、提供等效单证等)申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出具盖有“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核准章”的函件,告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请人;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将材料退还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请人。
七、对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申报,市港口局安监处核准后,应及时将核准情况抄送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或市港口局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
八、与海事部门有关危险货物信息(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核准情况)通报事宜,仍按市港口局与海事局确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内河区域港口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仍按原规定办理。
十、上述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ОО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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