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投资兴建港口、码头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上述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可减按10%税率征收;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也可在以后的三年内减按10%税率征收。
5、外方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企业申请早班,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头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时,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8、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征,分季预缴的办法,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9、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内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10、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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