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国税部门有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26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字[94]004号、粤税发[1994]152号)
3、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060号、粤国税发[1994]093号)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42号)
5、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98]47号、粤财法[1998]29号)
6、自1999年1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39号、粤国税发[1999]103号、江国税发[1999]144号;财税[2001]121号、粤财法[2001]76号、江财法[2001]28号)
7、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生产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粤财法[2000]66号、江财法[2000]16号)
8、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自产货物的增值税实行按月先征后返还政策;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但未达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如全年发生亏损的,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财税字[2000]35号、粤国税发[2000]095号;国税发[94]155号、粤税联发[94]008号)
9、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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