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有乡人民政府
时间:2023-06-06 20:52:20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有乡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下几类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因而不能成为复议机关:

派出工作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之下如果没有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则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设立派出工作机构的设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如果派出工作机构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部门即具有行政复议职责,例如县级人民政府之下的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们领导的派出所、工商所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其上级部门的公安机关、工商行管理机关就成为复议机关。

(1)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行政机关,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同,它们没有设立工作部门的权利。实践中,虽然乡、镇人民政府也有一定数量的工作机构,但其法律地位与政府工作部门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些工作机构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没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必须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由于没有比本层级更低的行政机关,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不可能行使具有层级监督性质的行政复议职权。

(2)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根据地方组织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它们都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与乡、镇人民政府一样,这些派出机关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不能成为复议机关。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是:

1、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2、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

3、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

三、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的公布施行,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步骤,标志着我国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诞生。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为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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