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有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利益仍有一定的保护。30天的通知期是为了让雇主提前安排替换辞职人员。合同终止时,如果有人替代被辞退人员的岗位,不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失。由于中国大多数工人都是可替换的,只要雇主找到替代者的准备时间得到保证,并且在工人辞职前招募新工人移交工作,在试用期内不会影响雇主的生产,劳动合同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在不与另一方协商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没有其他限制。因此,试用期内的辞职是工人单方面行使的30天通知期,且仅提前三天。当然,当劳动者在未行使单方终止权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时,还应遵守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的基本社会规范,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不得因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员工在试用期或合同执行期内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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