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并在15日内出具工伤报告书;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职工伤亡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医疗费单据原件;
3、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
4、住院费用逐日明细清单;
5、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工伤亡申领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死亡证明》
2、《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仅限交通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4、供养直系亲属有关供养证明材料;
5、身份证复印件;
(四)领取残疾退休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年6月份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生存证明包括:居住地居委会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供养对象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学生须提供在校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
(五)医疗保险服务科受理申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待遇,待遇标准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新源县社保局填写《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本身工伤保险基金就是由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财政补贴而形成的,发生了工伤事故以后的赔偿全部都是用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如果说有行政单位用这笔基金去给职工发奖金或者用于办公场所的修建的,这都是属于挪用公款,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对工伤保险基金就是属于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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