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即使离婚仍需承担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如有一方未能履行相关职责,将触犯法律法规。
在实际生活中,若有离婚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出现,可通过诉至法院并请求强制执行来解决此类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若离婚后子女由某一方进行直接监护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必须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支付一定比例甚至全额的抚养费用。
具体应支付金额及期限的长度,由双方法人共同协商决定;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法庭依调查判断作出裁决。
此外,不论双方如何约定或判决,皆不会影响到子女在特殊时期向亲生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先前协议或判决所制定金额范围内合理要求的权利。
3、对于确认亲子关系这一环节,若抚养方为女方,其所需证明材料相对较少。
一旦到了庭审阶段,若男方对此存疑,女方有权立即要求进行亲自鉴定。
若男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当存在证据表明一方当事人对持有之证据故意隐瞒且不愿意提供,如果相对方能够证明该证据对持有者不利,即可认定此项主张为事实”,以此做出判决,判令男方支付抚养费。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男方已支付过一段时期的抚养费用,但若采用银行转账付款方式,转账明细也同样可视为间接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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