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并未规定人死后签订的合同终止。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的效力应当结合合同性质、继受人等的情况综合认定,不能刻板的采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而直接认定合同效力终止。
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死亡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
至于说如何履行,应当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区别对待,例如,在死亡的一方主体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则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到期债务。又如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一方去世的,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财产,则应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继承人)的义务。
又如,在死亡一方主体为债权人的情况下,则作为合同另一方的债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到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条中明确规定,在“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采取提存等方式履行到期债务。该法条表明,即使是债权人死亡在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债务人依然需要以提存的方式履行到期债务。
其次,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应当认定为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且必然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显然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有哪些
《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1.1实行)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除此之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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