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打官司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2、原、被告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等;3、租赁房屋系合法出租的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证,等等。
典型案例--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甲方为商场
乙方为经销商
第四条:经营期限为2007年8月16日起至2008年8月16日止。经营期满,如乙方要求继续经营,须于期满前5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续签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装修需经甲方同意,现装修合同期满不得拆除,如不再经营无偿归甲方所有。
这是合同中的两款条约,然而现在问题出来了。
事件:现在甲方要求我们搬出商场,并要求无偿占有我价值超过6万RMB的装修,理由是我们未在合同期满前50提出申请。
细节:2008年6月27日商场发出过单方面的通知,要求各经销商需再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否则视为弃权(不再续签合同的意思)但这并没有我们乙方的签字没得到我们乙方的同意,期间也未曾找我们乙方商谈。
而后我们在2008年7月4日提出要求续签合同,但遭到拒绝。但其他有些经销商在2008年6月30日后提出续签合同成功。后来得知续签失败的是因为甲方单方面早以将我们的柜台租给的第三方。
问题:
1:第四条中的‘如乙方要求继续经营,须于期满前5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续签合同。’这条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解读?严格意义来说从这条中应该看不出,乙方在期满50天前没提出申请就认为着乙方不再续签,甲方就可以不和乙方进行正式商谈就单方面做出决定吧!
2:关于第十二条,从本质上我就怀疑这条的法效性,就算乙方不再经营了,甲方凭什么可以得到乙方的巨额财物,是乙方的赠于行为?是甲方的商业行为所赚得的?还是甲方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不利得当?像这种所得在法律上如何定位?
3: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综合起来,乙方不管是否提出申请续签,都必须得到甲方的同意,就算你乙方申请了,甲方还是可以拒绝,毫无疑问乙方将不能继续经营,按合同来说,乙方的巨额装修都无偿归甲方所有。现在根据合同里的这几个条款和甲方现在的行为是不是可以初步认定甲方有合同诈骗或欺诈嫌疑?
4:关于细节中提到的那通知问题,商场非国家单位,更非政府行政机构,未跟乙方商谈也未得到乙方任何认可的单方行为是否具备法效性?我想如果打起官司这点很重要。。。其实想起来也好笑,我们几个装修花费大的经销商(就我个人就有6万多)要求续签得到拒绝,其他的一些很顺利。。。
5:这问题也是我最担心的,如果甲方不再续签,并提出你的装修你拆走!装修大家都知道,装的时候花那么七八上十万,但若真正拆了却分文不值了。而像这种由于甲方的行为对我们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向甲方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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