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无主遗弃物品所涉法律规范中明确界定了无主之物的概念,即指那些未经所有者明示或者所有人身份不明的物品,诸如被丢弃的物品等充斥着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且无处不在。
此外,诸如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植被、山地、草原、未开发的土地、滩涂、地下矿产和水域、领海中所留存的所有金属制品、古代文物及史前文化遗址、古墓穴,还有那些所有人都不清楚其具体位置的隐秘埋藏物品与隐藏财富等,在这些情况下,它们都应归属于国家财产。
因此,任何人或团体都不能将以上提及的财物流于无主之物之列随意侵犯与占有,这也是法治社会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之一。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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