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公安无主物法律法规: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二十条
【从物所有权的转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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