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遗嘱继承的比较
时间:2023-07-01 10:41:50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遗赠和遗嘱继承的规定,我国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在于:1、遗赠是遗赠人将遗产赠与他人的民事行为,不要求赠与给近亲属,普通的友人关系也可以赠与,而遗嘱是指将遗产留给自己的法定继承人,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2、受遗赠人需要以明示的方式接受赠与,而遗嘱继承不需要以明示的方式接受继承。

《民法典》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以上就是遗嘱继承财产的相关规定和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对于遗嘱有效性的鉴定上,必须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遗嘱是无效的,那么是不可以进行继承处理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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