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职务侵占行为,其刑事立案门槛为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具体而言,若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即需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立案追诉。关于职务侵占的刑事立案程序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在接获相关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存在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符合刑事责任追究条件,同时又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的,则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方可正式立案调查。反之,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同样也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其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那么就必须制作相应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将此通知书送达给控告人。
此外,刑法还明确规定,当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未予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未予立案侦查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此时,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不立案的理由。
最后,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所提供的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那么就应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立案展开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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