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质押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地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合同担保方式有什么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五、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三、放弃留置权的原则是什么
放弃留置权的原则:1、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3、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4、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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