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知情权相互冲突一般采用权利协调原则来处理。权利协调原则,即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它们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指公民有权知道应该知道的东西。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获悉与公民本人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首先,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其次,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且涉及的内容根本不存在或系行为人虚构、夸张。侵害隐私权只能表现为公开散布的方式,而且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并非捏造或虚构;第三,侵害后果不同。名誉受到侵害的后果表现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后果表现为个人秘密被公开;第四,公民可以自愿公开其隐私,即可放弃其隐私,而名誉不能放弃;第五,权利主体有别。名誉权为公民、法人享有,而隐私权只能为公民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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