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担保物权它具备哪些特点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它具备以下特点: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以下证据材料:
1.主合同;
2.担保物权合同;
3.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
4.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
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三年,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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