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争议案件,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正式受理。该院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它们之间所涉及到的房屋买卖关系而引发的各类民事诉讼请求,只要满足了规定的起诉条件,便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立案手续;反之,如果未能满足起诉要求,亦需在同期限内下达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