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发现是警告。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文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受到三次以上警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原判决法院提请收监执行,原判决法院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判决。受到警告一次,只要不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没有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强制戒毒、刑事拘留等,不会收监执行的。
缓刑期间去外地被发现了会怎么处理
通常我们所说的的缓刑也叫暂缓执行,它是对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人先行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的一种制度。也可以说缓刑是一种考验的期间,在缓刑考验期内,对犯罪分子是有很多限制的,比如说不能随意的离开所执行缓刑的地方,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没有判决,或是有严重违法行为都可能成为撤销缓刑的条件。此外,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不论缓刑是否撤销,被判处的附加刑均须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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