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
时间:2023-06-27 11:54:06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不予抵扣进项税情形

1、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用于特殊和非生产经营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用于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二、专用发票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

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

是实际受票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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