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该部分直接受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辖与监督。
若物业公司无法解决相关问题时,消费者可径直向街道办事处或社区规划办公室寻求帮助。
对于侵占小区公共区域的问题,城管部门以及物业管理公司都有权利进行干预和处理。
如果发现小区业主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可以认定为违法建筑行为,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权力作出相应决策,同时,城建或者城市管理局等相关职能机构需负责具体执行拆除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小区物业服化公司并无强制性拆除的权限,因此,城管部门在此过程中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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