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会遇到这种情况:虽然劳动合同是与某一家特定的公司签署的,然而实际为其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却是另外一家公司。尽管这并非个案,但是我们仍需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应当根据员工的应发工资计算得出,而非实发工资或者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取缴费凭证的权利。如果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拖欠或者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无疑是对国家法律和劳动法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机关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举报,并提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已提供服务期间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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