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案件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时间:2023-05-07 17:13:26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管辖分歧第一种观点是,如果江欣和何天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驳回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地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种观点是,如果姜新和何天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驳回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所在地(九江县)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九江开发区)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江新、何田对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仅仅凭借据,用人单位所在地(九江县)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九江开发区)的法院有管辖权

第四种观点是,无论江新和何天以何种理由起诉,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九江县)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九江开发区)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姜欣、何田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驳回裁决,向法院起诉是不妥当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地管辖“原告是被告”的原则,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所在地不能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属地管辖的依据,认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只有在劳动者未经劳动仲裁而以工资单为证据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具有管辖权的观点也不妥当,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索赔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受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九江县)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九江开发区)法院管辖;但双方不凭借据直接起诉的,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提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请仲裁,认为仲裁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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