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违法票据保证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保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票据欺诈行为法律责任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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