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德不动产异议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二、宁德不动产异议登记审查标准是什么
1、利害关系材料是否能够证实申请人与被异议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
2、异议登记事项的内容是否已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3、同一申请人是否就同一异议事项提出过异议登记申请;
4、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设有地役权的,不影响该不动产的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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