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一、异议登记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自异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持下列与房地权利相关的证明文件,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证明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或者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人姓名(名称)、异议事项、异议依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
1、申请异议的房屋在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
2、被申请异议的权利人是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人是有关证明材料载明的房地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4、申请人未曾就同一事由申请过异议登记。
(三)自异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自异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异议申请人与房地权利人达成协议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后,该异议撤销,登记机构应将撤销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四)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什么是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本质上是为了在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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