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当事人必须有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时间:2023-07-25 17:24:08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等等。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等等。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等等。

仓储合同有哪些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合同:

1.一般保管仓储合同。一般保管仓储合同是指仓库经营人为存货人提供完善的仓储条件,接受、保管其仓储物,并在保管期届满时,将收保的仓储物原样(包括仓储物在仓储期间自然增加的孳息)交还存货人而订立的仓储保管合同。这种合同的仓储物为确定种类物,保管人严格承担归还原物的责任。

2.混藏式仓储合同。混藏式仓储是指存货人将一定品质、数量的货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人将不同存货人的同种类、品质的仓储物混合保存,在存期满时,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货物返还给存货人,而不需要按原物归还的仓储方式。这种仓储方式常用于储存粮食、油品、矿石或保鲜期较短的货物。混藏式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确定种类物,保管人严格按照合同中所描述的仓储物数量、质量承担责任,没有合理耗损的权利,当保管人向存货人所交还的仓储物与合同描述的不符时,需补偿存货人的损失。混藏式仓储合同具有保持仓储物价值的功能。消费式仓储合同。存货人在存放仓储物的同时,将仓储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转移给保管人。保管期满时,保管人只需将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替代物归还给存货人。存放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由保管人拥有,可以对仓储物行使所有权。消费式仓储的经营人一般具有消费仓储物的能力,如加油站的油库仓储。其收益,除了约定的仓储费以外,主要是消费仓储物与到期仓储物被购回之间的差价收益。

3.仓库租赁合同。仓库所有人将所拥有的仓库出租给存货人,只提供基本的仓储条件、进行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一般性的仓储管理,由存货人自行保管其商品的仓储经营方式。仓库租赁合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财产租赁合同。但是由于仓库出租方具有部分仓储保管的责任,所以具有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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