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保管人验收仓储物的义务;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向存货人给付仓单的义务;储存和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存货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对仓储物性质的说明义务;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一、委托加工价款的印花税怎么缴纳
对于委托加工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为合同应贴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仓单应该写的事项是什么呢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有,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储存期限,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三、仓库货物毁损保管人需要赔偿吗
保管人是否需要赔偿,通常需要审查导致货物毁损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货物毁损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货物毁损是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则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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