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
时间:2023-05-05 21:11:02 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2]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帮助我省城镇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环境,经省政府同意,从现在起,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把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稳步推进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并轨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完善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已有的政策,加大再就业力度,千方百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建立扶持弱势的常规工作制度,把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二、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不挑剔就业岗位的人员,为这次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一)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二)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或经济来源的;(三)年龄偏大(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技能偏低,再就业困难的;(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只能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开展再就业援助的工作目标开展再就业援助的工作目标是;对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一户家庭有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的,自求职登记之日起7日内不挑不拣,实现每户至少1人就业,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生活困难人员通过就业获得劳动报酬,提高生活水平,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帮助弱势群体就业的常规制度,达到一人就业,一家安定,家家安定,社会稳定的目标。四、开展再就业援助的主要方法和内容(一)建立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普查登记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常规统计、普查、重点调查等方式,摸清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做到职业技能、就业愿望、家庭生活情况“三清”。要建立正常的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登记制度。从今年起,每年要登记审核一次。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通过上门调查、公示等方式,每年对本辖区内的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建卡造册,逐级上报,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二)确保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各地、名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务必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从而保证社会稳定。要做好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工作。对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将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及时抄送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中生活困难对象的跟踪管理。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其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三)采取政府补贴就业岗位和培训等办法,为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落实比较稳定的就业岗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政府补贴就业岗位的办法,重点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要大力挖掘开发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的潜力,通过政府差额补贴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包括给予愿意使用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适当的安置补贴,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实现“不挑不拣,及时上岗”。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为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形成一批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基地,建立对困难群体的托底安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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