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作品,是指以一定的素材拍摄的,由一系列有声或无声的画面构成的,只能借助特殊设备播放的电影、电视节目、录像带等作品。这类影视录像的制作者需要在制作过程中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表演者表演动作的创作、场景设置、配音、拍摄技术的应用、剪辑等具体活动中。“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制作的录像是一部作品,录音录像是指充分利用原产品的标准和要求,复制一部成功作品的非智力创造性成果,或机械地记录表演者的表演或风景。这种录音录像产品,制作者在录音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不需要发挥创造力,只是一种复制技术,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围
由此可见,制作者对作品具有想象力和创造力,但产品的生产商没有。因此,区分音像作品与产品的唯一标准是它们是否具有想象力和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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