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具有以下具体权利:对自己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专有使用、销售、复制、出租的权利,还可以许可他人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同时,他们还有权获得报酬,只要他们的作品被他人复制、发行、出租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如果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无论是直接复制还是间接复制(转录),都视为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录音录像制作者具有以下具体权利:对自己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专有使用、销售、复制、出租的权利,还可以许可他人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同时,他们还有权获得报酬,只要他们的作品被他人复制、发行、出租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如果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无论是直接复制还是间接复制(转录),都视为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录 音 制 品 的 著 作 权
录音制品的著作权是指在录音制品的制作、复制、发行、表演、播放等过程中所产生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属于录音制作者,即在录音制品的制作、复制、发行、表演、播放等过程中,录音制作者享有权利的人。
录音制品的制作包括录制声音、编辑、修改、翻译等过程,这些过程中产生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等权利。
在侵犯录音制品著作权方面,主要涉及侵犯录音制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等权利。具体来说,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播放录音制品,或者通过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创作与录音制品同属同一类型的作品,都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著作权法》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了侵权赔偿损失的标准,即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人的损失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所得包括复制、发行、表演、播放等权利产生的收益,以及通过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创作与录音制品同属同一类型的作品的所得收益。
综上所述,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播放录音制品可能构成侵权。若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损失。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拥有专有权利,包括使用、销售、复制、出租等,还可以许可他人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此外,他们还有权获得报酬。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的复制、发行、表演、播放等行为都视为侵犯其权利。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属于录音制作者,即在录音制品的制作、复制、发行、表演、播放等过程中,录音制作者享有权利的人。主要涉及侵犯录音制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等权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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