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的审查处理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或者依照规定,自收到补正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六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适当延长审查时间。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行政保护;不符合规定的,不给予行政保护,并告之理由。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颁发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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