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举证指引
时间:2023-06-08 22:13:40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4年7月28日,被告周某驾驶东风翻斗大货车与迎面驶来的一辆桑塔纳桥车会车时违章会车,该车右前保险杆撞至同向右侧行走的自行车尾部,造成推自行车行走的原告赵某受重伤。经当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公交(2004)认字第2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无责任。2004年12月20日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结论:

1、赵某在2004年7月28日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致伤,经治疗后临床效果稳定,现经本室检查并结合医院有关病历资料,辅助检查,认为颅脑损伤后恢复差,脑功能障碍,造成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III级以下),双眼视力丧失,双耳听力障碍,使其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要靠别人帮助,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1.1—C条之规定,赵某此次损伤评定为I(壹)级伤残。

【依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交通事故中计算受害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一般方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三十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可由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赵某,女,1968年生,农民,家庭主要成员:丈夫解某,1967年7月10日生,农民,原有三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长女,解女,14岁;长子,解子,12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应赔偿费用如下:赵某住院147天,医药费29012.50元,误工费:147天×每天9元=1323元,护理费147天×2人×9元=26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7天×每天15元=2205元,直接经济损失:875元,鉴定费、交通费1520元,赵某伤残补助费壹级,每年伤残补助费3105×20年=62100元,被扶养人丈夫解某(三级伤残),每年生活补助费2535元×20年=50700元,被抚养人长女解女,14岁,每年生活补助费2535元×补助年4年=10140元。被抚养人长子解子,12岁,每年生活补助费2535元×补助年6年=15210元,伤残用具费24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209731.50元,法院判决由周某赔偿给赵某各项费用209731.50元。

下面结合规定,对以上案例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证据进行分析。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四个重要参数,一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二是被抚养人的资格确定,三是被抚养人户口和年龄,四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和被抚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以上四项的确定都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支持。

需要特别指出,被抚养人的计算还有两个限制,一是被抚养人如有其他抚养人的,则受害人只在其抚养责任范围内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案中原告的丈夫若具有劳动能力,则原告对所有被抚养人只需要承担一半的抚养责任,被抚养人生活费减半。第二个是总额上的限制。如果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实际生活看,残疾人健康时或者死者生前平均每月可以用来自己支配的总收人,减去其本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包括储蓄)支出后剩余的部分才能用于支付扶养他人的生活费,换句话说,个人用于家庭的全部支出包括残疾人本人的费用。所以如果累计计算,会出现丧失劳动能力后抚养能力远远高于丧失劳动能力前的状况。

首先,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需要由伤残等级鉴定确认,本案伤残等级为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他情形下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依据鉴定结论确定。按劳动法原理,一到四级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目前关于五级以下的伤残等级是否需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操作也不一样,法官的决定权较大。其次,确定哪些人属于被抚养人。被抚养人一般有两种,一是依法应当承当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二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前者一般是子女或养子女,后者一般是有赡养或抚养关系的老人以及其他没有劳动能力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亲属。这种抚养的身份关系必须通过户口本或民政部门证明等权威证据证明,如果缺乏权威证据,也可以根据居委会证明或医院出生证明等间接证据证明受害人和被抚养人之间的抚养关系,但这些证据的效力要低于户口本等公文书的效力。本案中原告的子女均未成年,丈夫也是三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属于被抚养人的范围。再次,确定被抚养人的户口和年龄,这都需要通过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加以确认。最后,则是通过当地的统计部门获得受诉法院所在地和被抚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最有利于己方的计算标准。

本案的被抚养人有三个,比较上一年度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和被抚养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原告可以主张较高的标准。假设以2535元为标准,则其丈夫是计算二十年,两个小孩各计算四年和六年,但根据司法解释,最终确定的数额并非是数个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总和,而是最高不能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实际上还是按照抚养人为一人的标准计算。

【技巧提示】

被抚养人的证明在我国农村地区常常会遇到困难。我国某些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存在户籍管理制度混乱的问题,许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的孩子没有上户口,俗称黑户,这些小孩的产生和存在并没有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当他们的父母因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后,这些小孩的身份证明就成了举证证明抚养人的难点。当事人无法提供户籍证明的,必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抚养人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关系以及被抚养人的年龄,否则关于抚养费的主张就得不到支持。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需要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特别是村委会组织的证明就相当关键。在证据的效力上,由法官裁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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