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进行离婚诉讼之时,对于房产进行分割的处理措施如下所述:
1.如若该房屋由夫妻其中一方婚前购得并已全额支付房款,那么应当将其视为一方的婚前财富,在离婚之际,对方对此无权提出任何分割要求;
2.婚后若夫妻中的某一方能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置房屋,同样应当视为其本人的婚前财富,离婚之时,对方亦无可对其提出分割要求;
3.假设有一方在婚前租赁了一处房屋,而后在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购买此房屋,并且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只登记在这一方的名下,则此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4.在夫妻双方都将婚姻内的共同财产用于购房(无论是否借助了贷款)的情况下,这份房产理应被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之中,当他们选择离婚时,一般会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来处理这些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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