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经过业主适当催促后,在三个月之内完成交付的情况下,业主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求因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补偿;
然而,对于银行贷款方面则基本不会受到影响,仍然需要业主持续偿还相关款项。
如若经催促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无法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同时亦未给出合理解释的话,那么业主便可选择解除合同、退回房屋,与此同时,也可以同时办理银行贷款的解约手续,但需提前归还所有欠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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